主,并论如律。此所谓
主者,盖即《李冲传》所谓宗主,督责虽勤,收效盖寡。及大和十四年,十二月,诏依准丘井之式,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。隐
漏丁,即听附实。若朋附豪势,陵抑孤弱,罪有常刑。此时必责成三
,其收效当较弘。魏之
,获倍于大康,盖在此时也。丧
以后,隐匿遂多,一切之政复作。孝静帝武定二年,孙腾、
隆之为括
大使,凡获逃
六十余万,侨居者各勒还本属,史称租调之
有加焉。(见《魏书·本纪》及《隋书·
货志》。)《北齐书·循吏传》:宋世良为殿中侍御史,诣河北括
,大获浮惰。还,孝庄劳之曰:“知卿所括,得十倍于本帐,若官人皆如此用心,便是更
一天
也”,可见其数之众矣。周行《刑书要制》,正
隐五
及十丁已上,皆至死刑,(《北史·周本纪》建德六年,《隋书·
货志》。)李冲所创之制,亦徒便于作茧丝耳。
著籍之少,固非必生齿之减,然谓是时
不凋耗,则又不可得,此观于其时嫁娶者之减,自残及生
不举者之多而可知也。《晋书·五行志》云:义熙中,东
人莫氏,生女不养,埋之数日,于土中啼,取养遂活。此犹曰:世俗重男轻女,故有生女不养之事也。然《王濬传》言:濬除
郡大守,郡边吴境,兵士苦役,生男多不养,则亦不以女为限矣。《范宁传》:宁上疏曰:“古之使人,岁不过三日,今之劳扰,殆无三日休停。至有残形、翦发,要求复除;生儿不复举养;鳏寡不敢妻娶。”《刘毅传》:毅转江州都督,表言:“江州以一隅之地,当逆顺之冲。自桓玄以来,驱蹙残败,至乃男不被养,女无匹对。”《宋书·周朗传》:朗上书曰:“自华夷争杀,戎夏竞威,破国则积尸竟邑,屠将则覆军满野,海
遗生,盖不余半?重以急政严刑,天灾岁疫。贫者但供吏,死者弗望薶。鳏居有不愿娶。生
每不敢举。又戍淹徭久,妻老嗣绝。及
奔所
,皆复不收。是杀人者日有数途,生人者岁无一理。不知复百年间,将尽以草木为世邪?”《良吏传》:徐豁为始兴大守,言“郡大田武吏,年满十六,便课米六十斛;十五以
至十三,课米三十斛;一
随丁多少,悉皆输米。且十三岁儿,未堪田作:或是单迥,无相兼通;年及应输,便自逃逸。或乃断截支
,产
不养。
岁减,实此之由”。《齐书·竟陵王
良传》:
良启言:其时之民,“有畏失严期,自残躯命;亦有斩绝手足,以避徭役;生育弗起,殆为恒事”。可谓惊心动魄矣。《晋书·列女传》:郑休妻石氏。休前妻女既幼,又休父布临终,有庶
沈生,命弃之。石氏曰:“奈何使舅之胤不存乎?”遂养沈及前妻女。力不兼举,九年之中,三不举
。《宋书·孝义传》:郭世
,家贫无产业,庸力以养继母。妇生一男,夫妻共议曰:“勤
供养,力犹不足,若养此男,则所费者大。”乃垂泣瘗之。又:严世期,会稽山
人也。同里张迈三人,妻各产
,时岁饥俭,虑不相存,
弃不举。世期闻之,驰往拯救。分
解衣,以赡其乏。三
并得成
。此犹闾阎贫苦之家。至如《颜氏家训·治家篇》云:“大公曰:养女大多,一费也。陈蕃云:盗不过五女之门。女之为累,亦以
矣。然天生烝民,先人传
,其如之何?世人多不举女,贼行骨
,岂当如此,而望福于天乎?吾有疏亲,家饶
媵。诞育将及,便遣阍竖守之。
有不安,窥窗倚
。若生女者,辄持将去。母随号泣,莫敢救之。”此则
佚之夫,徒以
保财产之故,而亦忍行杀害,可谓天理所不容矣。然亦可见其时行此者之多,故习以成俗也。《南史·刘怀肃传》言:宋武帝产而皇妣殂,孝皇帝贫薄,无由得
人,议
不举。帝从母生怀敬未期,乃断怀敬
而自养帝。(怀肃,武帝从母兄,怀敬,怀肃弟。)乌乎!如可赎兮,人百其
,历来弃而不举之
,安知其中无宋武帝之俦哉?“法有禁杀
之科,设早娶之令”。(周朗之言。)历代政府,留意于此者亦多,(早娶之令,可参看第一节。禁杀
或加惠于其父母者:如《王濬传》言:濬因
郡生男多不养,乃严其科条;宽徭课;其产育者,皆与休复;所全活者数千人。《齐书·武帝纪》:永明七年,诏曰:“今产
不育,虽炳常禁,比闻所在,犹或有之。宜节以严威,敦以惠泽。主者寻旧制,详量附定。蠲恤之宜,务存优厚。”《南史》云:申明不举
之科,若有产
者,复其父。《齐书·明帝纪》:建武四年,正月,诏民产
者,蠲其父母调役一年,又赐米十斛。新婚蠲夫役一年。《南史·任昉传》:
为宜兴大守。时产
者不举。昉乃严其制,罪同杀人;
者供其资费;济者千家。《北史·邢邵传》:除中书令。旧格制生两男者赏羊五
,不然则绢十匹。仆
崔暹奏绝之。邵曰:“此格不宜辄断。勾践以区区之越,赏法:生三男者给
母,况以天
之大,而绝此条?舜藏金于山,不以为乏。今藏之于民,复何所损!”诏从之。皆其事也。)然此岂法令所能挽哉?